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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19 版權條例

近日 在某地方 看到一些關於 牌權 的資料. 很有參考價值, 姑且 同大家 分享.

如果有人係公眾場所未經同意影相/拍片之後放上網 咁犯唔犯法?
1/ 有關控罪要証明被告拍攝行為「即時」引起相關社會混亂,或令當事人即時感到不安,被拍攝者即時知悉被拍攝而產生即時不安情緒,并作出投訴,否則在事後即使知悉自己被偷拍,也不能追究。(香港日日都咁多新聞圖片,咁咪有好多私隱披露?)
2/ 這是由於法庭一般接納拍攝是普通收集資料行為,并非《個人私隱條例》中訂明必須繳交的個人資料搜集行為。


根據《版權條例》第2224條,未經版權擁有人同意下向公眾發放其作品的複製品,即屬違法,發放者不能以「不知他擁有版權」辯護,「這只可用作減少賠償的理由,但不能證明自己無違法」。

什麼是肖像權?
泛指當事人的俏像遭別人使用時,當事人可以向對方作出法律上追究或索償的權利,但到現時(2008)為止香港法律當中還有沒有所謂的「肖像權」。但當事人仍可以從版權法例作出追究。
刑責:香港目前還沒有屬於這法例的刑罰。
什麼是私隱權?第486 -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私隱(英語:privacy)是為眾多法律系統支持的一種人身基本權利。由於它的存在,政府和民間團體的某些活動受到一定的限制。
私隱權是指個人人格上的利益不受不法之徒的僭用或侵害,個人與大眾無合法關聯的私事,亦不得妄予發布公開,而其私人活動,不得以可能做成一般人的精神痛苦或感覺羞辱之方式非法侵入的權利。
侵害私隱的行為包括:
侵擾被害人之幽居寧靜或秘密
不隱晦的披露使被害者感覺困窘的事
發布資料使大眾對受害人產生錯誤的印象
為被告自己的利益而僭用被害人之姓名與肖像
刑責:
條例訂明各項罪行,例如不遵守私隱專員發出的執行通知,可被處第5級罰款(目前是50,000)及監禁2年。
另外條例亦訂明,任何個人如因資料使用者違反條例的規定而蒙受損害,包括感情的傷害,則有權向有關資料使用者要求補償。
什麼是版權?《第528 - 版權條例》
定義:版權是對原作品的創作者的一種保護,作品範圍包括文學、戲劇、音樂、藝術、聲音紀錄、廣播及其他一些知識作品。在法律保障下版權持有人擁有多種處理作品的方式的獨有權利,例如:
複製;
向公眾派發複製品;
向公眾租賃電腦軟件及聲音紀錄之複製品;
向公眾提供複製品;
開表演、放映或播放作品;
廣播作品或將其包括在有線傳播節目服務內;
改編或就改編而作出以上任何行為。
在香港,當創作者以任何形式紀綠創作後,版權保護會自動產生,毋需官方註冊。在香港,有關版權的主要法例記載於經修訂的《版權條例》(香港法例第528章)。
刑責:罪行的最高刑罰為每份侵權複製品罰款港幣50,000元及監禁四年。
以上法律資料均參考《香港特別行政區 雙語法例資料系統》,並對其內容作出簡化及撮要,如欲了解詳盡資料,請到:http://www.legislation.gov.hk/index.htm
法例保障例() 婚照版權不屬於新人?

近日有張柏芝和謝霆鋒指攝影師私下發放客戶照片的指控.

他們發現之前拍攝的性感婚紗照成了封面的雜誌。懷疑那是當日替柏芝霆鋒拍攝婚照的菲律賓籍攝影師在未經當時人的同意下把二人從未曝光的婚照上傳至互聯網。據報道,張柏芝經理人打算控告那位攝影師行為侵權.

婚照的侵權屬攝影師?

婚照帶出了一個鮮為人知的事實。原來新人付費給攝影師拍攝婚照,付的只是拍攝成品的使用權 ,而相片的版權是屬於攝影師!! 在拍攝時,當攝影師按下快門的一刻,版權已即時產生(包括了作者的原創及技術),而且版權是屬於
攝影師的. 使用權是指新人有權保留相片作私人用途,如與親友分享或製成相簿等。但如果新人日後將相片賣比廣告公司作商業用途,即侵犯了攝影師的版權!

法例保障例() 在職期間拍照,究竟相片版權誰屬?

沒有簽訂任何版權協議,法律將相片版權歸攝影師所有,而非因為受僱用而歸於公司。因此,企業若要保障公司的相片知識產權,應於員工入職合約中加入相關條款,以確保公司最大利益。

轉載: 香港專業攝影師公會 (HKIPP) 說明相片使用權和版權的短片
值得留意的是,《版權條例》第241條列明,若為報道時事或評論而公平地處理複製品,並不侵權。但李超華說﹕「部分周刊以特輯形式刊登照片,便可能被質疑是否『報道時事』。」

民事索償方面,有律師指出曾有傳媒盜用及刊登藝人王菲的懷孕照案件,最終由終審法院裁決版權擁有人獲3萬元賠償,未經�\可取用相片則獲得3000元賠償,「事件證明,法庭可就傳媒一般在市場購買類似相片的價格以釐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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